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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民初13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XX与北京齐骏志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北京齐骏志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5民初13046号原告:XX,女,1994年11月10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全椒县,现住北京市大兴区。被告:北京齐骏志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嘉园东区甲1号楼11层1128室。法定代表人:赵新静,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平,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XX与被告北京齐骏志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骏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被告奇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奇骏公司返还购物款14400元;2.判令奇骏公司支付购物款的三倍赔偿金43200元;3.本案诉讼费由奇骏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15日,XX使用天猫账号“evildoer_gf”在天猫商城奇骏公司经营的影奇旗舰店购买“美乐威ProCaptureAIO4KPlus超高清采集卡”,消费14400元,订单号为×××,顺丰快递单号139327931718、139327937081。XX收到货发现实物与页面描述不符,并录了视频作为证据,联系奇骏公司并发给其收到货物的图片,奇骏公司称货物没有问题。而此货物与XX所购货物外观并不相同,并且没有说明书、生产者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属于三无产品。XX联系追问货物问题,奇骏公司一直拒绝沟通。奇骏公司构成欺诈,故诉至法院。奇骏公司辩称:同意XX要求退款退货的诉讼请求,不同意要求三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1.本案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原告主体不适格;2.XX主张退还货款,没有依据;3.奇骏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4.是否为不合格产品应由行政部门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15日,XX在天猫商城奇骏公司经营的影奇旗舰店购买了“美乐威二代ProCaptureAIO4KPlus1路HDMISDI超高清采集卡”8个,单价1800元,实付款14400元,订单号为×××,顺丰快递单号为139327931718、139327937081。XX陈述,奇骏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络店铺中销售的是“美乐威二代ProCaptureAIO4KPlus1路HDMISDI超高清采集卡”,其实际收货为“影奇ProCaptureHDMI高清视频采集卡”,商品实物与页面宣传不符,涉案商品奇骏公司宣传的是采集4K信号的,但实际收到的商品实物是采集1080P信号的,是较低端的产品。XX向法庭提交了交易快照、订单详情、产品实物及照片予以证明。诉讼中,奇骏公司认可其销售的涉案商品在网页宣传上标注的产品名称、型号与发给XX的商品实物不符,“ProCaptureAIO4KPlus超高清采集卡”与“ProCaptureHDMI高清视频采集卡”相比高级很多,其系失误将涉案商品名称标注错误,网页图片也系上传错误,并认可其销售的涉案商品没有标注生产厂家,同意退款退货。另外,奇骏公司辩称,其销售的涉案商品主要应用于工业检测、智能交通、工业监控、网络直播等领域,XX并非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购买。XX称其购买目的系为生活消费,用于个人直播。本院认为,XX从奇骏公司经营的网络店铺购买涉案商品,双方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奇骏公司在其网络店铺网页上宣传的商品与XX收到的商品实物不符,且商品实物在性能上低于奇骏公司在网页上的宣传,奇骏公司的上述行为,误导消费者购买,构成欺诈。关于XX的购买目的,奇骏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XX不是为生活消费购买,而在直播较为普及的背景下,XX称其购买涉案商品系为个人直播,亦符合奇骏公司主张的涉案商品应用领域,本院认定XX对其购买目的作出了合理解释。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故对XX要求奇骏公司返还购物款并给予购物款三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XX在退款的同时,应向奇骏公司退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齐骏志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退还原告XX购物款14400元;原告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被告北京齐骏志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影奇ProCaptureHDMI高清视频采集卡”8个;二、被告北京齐骏志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X购物款的三倍赔偿金43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0元,由被告北京齐骏志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吴 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梦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