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91刑更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罪犯张永兵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永兵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91刑更520号罪犯张永兵,男,生于1971年6月28日,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湖北省潜江市人,现在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服刑。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2014)鄂潜江刑初字第003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永兵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于2017年7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同年8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2日在湖北省广华监狱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因罪犯张永兵在服刑中获监狱四次表扬,并被评为2016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永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四次表扬,并被评为2016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证人庄园、黄守炳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永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赃款已退请,并执行财产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和《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永兵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20年2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永平审 判 员 叶小平人民陪审员 陈合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龚志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