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03执恢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霍尔果斯豪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金祥源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尔果斯豪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省金祥源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03执恢15号申请执行人霍尔果斯豪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南省金祥源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霍尔果斯豪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金祥源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湖南省金祥源电器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903执恢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辉审判员 曹卫恩审判员 伍敏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 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