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2执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兴隆县玉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马卫兴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隆县玉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马卫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2执386号申请执行人:兴隆县玉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马卫兴。申请执行人兴隆县玉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卫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159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兴隆县玉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2015)兴民初字第1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 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国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