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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21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淑云与被执行人李庆和债务转移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淑云,李庆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21执300号申请执行人张淑云,女。被执行人李庆和,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淑云与被执行人李庆和债务转移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勃民商初字第10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金刚执行员  李龙军执行员  佟志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