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02民初12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丁文娟、丁文娟与被告王云龙等与顾祥梅、王云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文娟,丁文娟与被告王云龙,顾祥梅,王云龙,镇江市鼎盛房产买卖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02民初1274号之一原告:丁文娟,女,1981年1月14日生,汉族,住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江。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太龙,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冰,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云龙,男,1969年10月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丹阳市。被告:顾祥梅,女,1977年2月1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第三人:镇江市鼎盛房产买卖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朴园上观公寓35幢第1层101室。原告丁文娟与被告王云龙、顾祥梅,第三人镇江市鼎盛房产买卖代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17日立案,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丁文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继续履行双方2017年1月2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协助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实际交付房屋。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为:1.解除其与两被告签订2017年1��2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判令两被告赔偿损失220000元(最终以评估价格为准);3.判令两被告返还购房定金2万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23日,原、被告在第三人处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购买两被告所有的位于镇江市中建大观天下2幢1604室房屋,价格80万元,双方于2017年3月7日办理房屋交易。期限届满,两被告拒不履行交易手续,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经审查,2017年1月23日,原告丁文娟,被告王云龙经镇江市鼎盛房产买卖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江鼎盛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的主要内容:1.被告王云龙自愿将其位于镇江市中建大观天下小区2幢1604室房屋出售给原告,转让价80万元;2.本协议签订时原告支付购房定金2万元,定金由中介方镇江鼎盛公司代为保存;3.2017年3月7日前至镇江市房产交易所办理产权办理手续,被告王云龙于2017年2月28日前去银行还清贷款,双方于2017年3月7日前去交易所办理交易,原告支付被告王云龙48万元,余款在2017年5月30日前全部付清;4.双方约定2017年5月30日前由被告王云龙将房屋正式交付原告。同日,被告王云龙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丁文娟购中建大观天下2幢1604室定金人民币贰万元整。2017年3月6日,案外人束强龙,被告王云龙与通过镇江市宏达房屋中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江宏达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的主要内容:1.被告王云龙自愿将其位于镇江市中建大观天下小区2幢1604室房屋出售给束强龙,转让价90万元;2.本协议签订时束强龙支付购房定金3万元,定金由中介方镇江宏达公司代为保存;3.双方约定2017年3月26日前至房产交易所办理产权���移手续,届时束强龙按照下列方式支付房款:(1)在签字过户时,支付首付款人民币47万元给被告王云龙还贷款;(2)余款在贷款到位后一次性支付;(3)定金3万元最后冲抵房款;4.双方约定2017年6月30日前由被告王云龙将房屋正式交付束强龙。合同特别条款约定:1.被告王云龙保证案涉房屋能顺利上市,无纠纷;2.束强龙必须保证符合银行贷款条件,否则一切责任自负;3.被告王云龙必须在贷款到位后,把多余的钱退还给束强龙。2017年3月9日,案外人卜国荣、徐小焕与两被告在京口区易安房产中介服务部居间下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一份。约定的主要内容:1.卜国荣、徐小焕购买两被告位于镇江市××大观天下小区××室房屋,面积128.76平方米,成交价80万元;2.本协议签订时卜国荣、徐小焕支付购房定金23万元,2017年5月10日前支付47万元整还清两被告贷款后办理产权,余款卜国荣、徐小焕贷款到位付清,双方约定2017年5月10日前进行房屋交接。合同其他事项特别约定:1.签订本合同后,卜国荣、徐小焕付给两被告定金23万元整,两被告不卖给则赔偿23万元整,并退还定金;卜国荣、徐小焕不购买该房,赔偿两被告23万元整;2.卜国荣、徐小焕付给两被告47万元整给两被告还清贷款,两被告立即过户给卜国荣、徐小焕,过户税费由卜国荣、徐小焕交纳;3.卜国荣、徐小焕付给两被告定金后,两被告结清前欠物业费用后将钥匙给卜国荣、徐小焕装修;4.卜国荣、徐小焕如需多贷款到两被告账上,两被告将多余款项退还。2017年4月5日,束强龙对两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两被告继续履行双方2017年3月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诉讼中,本院按照束强龙提供的两被告地址(镇江市京口区××室)邮寄送达,无人签收,多次拨打束强龙提供的被告王云龙电话(136××××0723),均显示已关机,案件应诉材料无法直接送达。2017年6月6日,卜国荣、徐小焕对两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两被告继续履行2017年3月9日签订的关于镇江市××大观天下小区××室房屋的《房屋买卖协议》。诉讼中,本院按照卜国荣、徐小焕提供的两被告地址(丹阳市司徒镇××号、灌南县新安镇××号)邮寄送达,均无人签收,多次拨打卜国荣、徐小焕提供的被告王云龙(136××××0723)电话,均显示已关机,案件应诉材料无法直接送达。该案件诉讼过程中,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卢志刚律师向本院邮寄《授权委托书》一份,显示两被告于2017年8月3日委托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的卢志刚、谢惠峰两位律师代理该案一审。2017年8月23日,本院通���卢志刚律师和卜国荣到庭核实相关情况。卢志刚律师陈述其与被告王云龙原本相识,王云龙给其打电话说目前在东北,称在本院有原告为卜国荣、徐小焕诉其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自愿委托卢志刚律师代理该案一审,并将委托书从东北邮寄至卢志刚律师。对于被告王云龙的准确地址,卢志刚律师称并不清楚。对于本案无法直接送达,被告王云龙如何知道的该案,卜国荣称其和被告王云龙有一个共同朋友王中华,通过王中华找到被告王云龙父亲,将相关情况告知被告王云龙的父亲。同时,卜国荣称已通过数次向被告王云龙支付款项81.5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王云龙在2017年1月23日至2017年3月9日期间,通过不同的中介公司与不同的买受人签订不同的《房屋买卖协议》,分别收取不同购房者的款项。尤其是2017年3月6日与束强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房款90万元,时隔3天又与卜国荣、徐小焕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房款80万元。被告王云龙在短期内利用同一出卖标的与不同的买受人频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后一合同的价款明显低于前一合同,不符合一般民事纠纷中一房数卖出卖人谋得较高价款的特征。其次,两被告的现准确地址无法确定,涉嫌收取购房者款项后故意逃逸不履行合同。被告王云龙的行为涉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较大,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查机关”的规定,本案所涉合同行为可能涉嫌合同诈骗犯罪,故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予以处理,原告的起诉应当裁定驳回。如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认为不存在犯罪行为的,原告可再行诉讼主张权利。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丁文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50元,公告费606元,合计5556元,退还原���丁文娟,财产保全费4520,公告费303元,由原告丁文娟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兰 欢人民陪审员 侯慧明人民陪审员 雎开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於 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