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2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北京建海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建海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刘海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267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建海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檀峪村南。法定代表人:雷连虎,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海亮,男,1982年5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北京建海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海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北京建海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4民初4714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后本院为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名下有银行存款人民币29564.72万,我院已依法对该笔案款进行扣划并发还给申请人。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有效执行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京0114执267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帅审 判 员 李洪生代理审判员 赵财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余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