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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2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戴福根与关洪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福根,关洪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557号申请执行人:戴福根,男,1964年2月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关洪亮,男,1989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双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福根与被执行人关洪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自行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31000元,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所有银行账户存款2000元返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他执行请求,执行费48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25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黄翔翔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