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民初3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留建一与金建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留建一,金建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1121民初3876号 申请人:留建一,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王平,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含焰,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金建伟,男,196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留建一与被告金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金建伟名下的价值370000元人民币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金建伟名下价值370000元人民币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艳萍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