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2执1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肖吉德、崔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吉德,崔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12执1130号申请执行人肖吉德,男,生于1962年2月9日,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历城区。委托代理人:刘秀云(系原告肖吉德之母),女,生于1943年11月28日,汉族,无业,住址。被执行人崔雷,男,生于1965年7月2日,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历下区。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6)鲁0112民初49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限崔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肖吉德本金6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崔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肖吉德于2017年4月26日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崔雷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义务;依法向济南市房管局对被执行人崔雷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崔雷银行存款、车辆及证券进行查询,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崔雷列入失信被执人名单,并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肖吉德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鲁0112执113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克成审判员 李亚明审判员 秦笃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