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执8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王宁东与上海聚龙加油站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宁东,上海聚龙加油站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8103号申请执行人:王宁东,男,196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被执行人:上海聚龙加油站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申请执行人王宁东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闵劳人仲(2017)办字第1794号裁决,已为本院立案执行。经审查,被执行人上海聚龙加油站管理有限公司已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已为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号(2017)沪0113民初15955号。上述裁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王宁东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顾红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欣炜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