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791执79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温小雨、林守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小雨,林守顺,黄邦线,钟春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91执79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温小雨,女,1984年3月17日生,汉族,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林守顺,男,1972年5月7日生,汉族,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黄邦线,女,汉族,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钟春萌,男,汉族,1976年2月25日生,住赣州市。本院在执行温小雨申请执行林守顺、黄邦线、钟春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2015)赣开民二初字第888号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钟春萌所有的位于章贡区××大道××号××栋××单元××室(所有权证号:S××××0)的房产予以查封,现申请人温小雨与被执行人钟春萌等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钟春萌位于章贡区××大道××号××栋××单元××室(所有权证号:S××××0)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凌慧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一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