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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2执恢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杜振鲁、郝改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振鲁,郝改朝,张文祥,莘县大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2执恢369号申请人:杜振鲁,男,194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执行人:郝改朝,男,194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执行人:张文祥,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执行人:莘县大酒店。负责人张文祥。申请人杜振鲁与被执行人郝改朝、张文祥、莘县大酒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莘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9日作出(2011)莘民一初字第12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郝改朝、张文祥、莘县大酒店应给付申请人杜振鲁款70000元及利息。经查明,当事人协商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申请放弃对被执行人郝改朝的执行,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内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申请人当被执行人未履行协议时,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2执恢36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白云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增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