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9执恢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萌与孙国栋、孙成总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萌,孙国栋,孙成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9执恢437号申请执行人李萌,居民。被执行人孙国栋,男,1982年12月5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孙成总,居民。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李萌与被执行人孙国栋、孙成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执行。经审查,发现据以申请执行的判决是确认之诉,无给付内容,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受理执行申请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李萌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禚 山审 判 员  王青松代理审判员  赵真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石学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