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2行审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叶县国土资源局、叶县农业局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叶县国土资源局,叶县农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422行审179号申请执行人:叶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何宏伟,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叶县农业局。法定代表人赵宏升,局长。住所地,叶县许南路南段。申请执行人叶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的叶国土资罚(2016)第25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叶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叶国土资罚(2016)第25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前未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本院认为,叶县国土资源局在作出叶国土资罚(2016)第25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和身边的权利,程序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叶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叶国土资罚(2016)第25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吴翠平审判员 闫 平审判员 杨希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永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