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执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黄军常与彭景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军常,彭景荣,彭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2执358号申请执行人:黄军常,男,1965年5月22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彭景荣,男,1960年1月18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彭福林,男,1986年2月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立案执行的黄军常与彭景荣、彭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5)章民三初字第291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5万元及相应利息。该案已执行款项为0元。被执行人彭景荣、彭福林名下登记有房产,但被其他民事案件在先查封,本案暂时无法处置。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章民三初字第29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国海代理审判员 徐章平代理审判员 张龙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福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