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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3执恢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海涛于被执行人沈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海涛,沈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黑0523执恢40号申请执行人:杨海涛,男,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被执行人:沈鹏,男,198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海涛于被执行人沈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沈鹏给付10000元后申请执行人杨海涛提出撤销对本案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宝清县人民法院(2014)清民商初字第235号民事调解书中的2015年12月30日前的款项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延军审判员  张德智审判员  刘同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