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3执恢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海涛于被执行人沈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海涛,沈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黑0523执恢40号申请执行人:杨海涛,男,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被执行人:沈鹏,男,198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海涛于被执行人沈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沈鹏给付10000元后申请执行人杨海涛提出撤销对本案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宝清县人民法院(2014)清民商初字第235号民事调解书中的2015年12月30日前的款项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延军审判员 张德智审判员 刘同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