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81民初2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贾春艳与俞立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春艳,俞立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81民初2022号原告:贾春艳,女,1989年4月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青铜峡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俞立云,男,48岁,汉族,农民,住青铜峡市。原告贾春艳与被告俞立云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贾春艳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贾春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贾春艳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贾春艳负担。审 判 长 黄学东人民陪审员 贾丽萍人民陪审员 吕长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