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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6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王志军与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海光寺商场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军,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海光寺商场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6069号原告:王志军,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88号标准厂房2-3422室。法定代表人:CEDRICAMMANN,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新,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敏,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海光寺商场,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02号。负责人:劳伦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新,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敏,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志军与被告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海光寺商场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王志军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志军自行承担。审判员  于钟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韶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