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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2民初1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施佳肴与林松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佳肴,林松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2民初1710号原告:施佳肴,女,198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告:林松强,男,198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原告施佳肴与被告林松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施佳肴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施佳肴以林松强目前尚去向不明,待以后再向林松强主张债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对此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佳肴撤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施佳肴负担。审判员  王安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汤丹凤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