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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1民初536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福清市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与福清市永禾米业有限公司、海伦锦江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清市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福清市永禾米业有限公司,海伦锦江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536号之五原告:福清市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法定代表人:翁其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命喜,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祥,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清市永禾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法定代表人:林紫生。被告:海伦锦江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海伦市。法定代表人:王长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男,该公司副总经理。原告福清市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清市永禾米业有限公司、海伦锦江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后,原告福清市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裁定予以准许。2016年4月8日,本院依法裁定本案中止诉讼。现因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并恢复审理。原告福清市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清市粮食购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清市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3,129元,减半收取计31,564.50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合计36,564.50元,由原告福清市粮食购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陈继勇代理审判员  陈 莉人民陪审员  俞燕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静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