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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民初2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原告方某甲、方某乙、方某丙与被告王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甲,方某乙,方某丙,王某某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2723号原告:方某甲,男,195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原告:方某乙,女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原告:方某丙,男,198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所鑫,山东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196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忠辉,莱州市文昌路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方某甲、方某乙、方某丙与被告王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甲、方某乙、方某丙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滕秀桂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任春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