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民初2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原告方某甲、方某乙、方某丙与被告王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甲,方某乙,方某丙,王某某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2723号原告:方某甲,男,195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原告:方某乙,女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原告:方某丙,男,198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所鑫,山东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196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忠辉,莱州市文昌路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方某甲、方某乙、方某丙与被告王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甲、方某乙、方某丙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滕秀桂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任春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