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2民初1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胡上秀与王婷婷、施江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上秀,王婷婷,施江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2民初1466号原告:胡上秀,男,1974年4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被告:王婷婷,女,1989年11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被告:施江海,男,1976年2月24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上秀诉被告王婷婷、被告施江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上秀于2017年8月24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上秀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胡上秀承担。审判员 张燕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符丽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