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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2民初1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胡上秀与王婷婷、施江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上秀,王婷婷,施江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2民初1466号原告:胡上秀,男,1974年4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被告:王婷婷,女,1989年11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被告:施江海,男,1976年2月24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上秀诉被告王婷婷、被告施江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上秀于2017年8月24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上秀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胡上秀承担。审判员  张燕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符丽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