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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3民初1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章和水与张红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和水,张红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3民初1571号原告章和水,男,汉族,1954年6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张红光,男,汉族,1972年6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章和水诉被告张红光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章和水撤回对被告张红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3元,由原告章和水负担。审判员  解云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玲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