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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3执保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湖南广德医药有限公司、湖南广德集团有限公司等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湖南广德医药有限公司,湖南广德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湛大泰康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03执保445号申请人:杨某某,男,住长沙市开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军,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湖南广德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郭家铺街道郭家铺社区(杨家港路和报国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贾朝阳,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湖南广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郭家铺街道郭家铺社区(杨家港路和报国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贾朝阳,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湖南湛大泰康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武冈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贾朝晖,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人杨某某与被申请人湖南广德医药有限公司、湖南广德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湛大泰康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杨某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湖南广德医药有限公司、湖南广德集团有限公司、贾朝晖、湖南湛大泰康药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申请费1370元,由申请人杨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鲁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