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623执1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福在、陈朝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福在,陈朝辉,XX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1700号申请执行人:陈福在,男,194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被执行人:陈朝辉,男,197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被执行人:XX林,男,195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福在与被执行人陈朝辉、XX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福在以愿意给被执行人陈朝辉、XX林时间还款为由,申请撤回(2016)闽0623执1700号一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17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掌辉执 行 员  林忠煌代理审判员  陈圣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蔡纯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