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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2701民初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大兴安岭中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加格达奇区长城科技电子产品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兴安岭中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加格达奇区长城科技电子产品厂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2701民初568号原告:大兴安岭中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法定代表人:朱镜亓,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岳书辉,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程,男,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加格达奇区长城科技电子产品厂,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投资人:于XX,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毅,加格达奇区卫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大兴安岭中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加格达奇区长城科技电子产品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大兴安岭中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兴安岭中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298.00元,由大兴安岭中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文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纪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