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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1民初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胡春瑞与福建好的板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春瑞,福建好的板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1民初980号原告:胡春瑞,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亦挺,霞浦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福建好的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霞浦县松港街道大沙工业区35-38号。法定代表人:潘俊,该公司经理。原告胡春瑞与被告福建好的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的板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春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亦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好的板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胡春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好的板公司支付报酬20105元及自2016年3月12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2日,好的板公司(甲方)与胡春瑞(乙方)签定《福建工厂压帖车间地面维修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因工厂压帖车间内因地面沉降需进行地面切割、破除清理及重新浇捣混凝土,将该工程项目以包工包料形式发包乙方,其中地面切割含税单价35元/米,地面破除清理费用含税单价85元/米,收到乙���提供的发票在十五天内支付全额工程款。胡春瑞按合同约定于2015年8月21日之前完成工程项目,并经好的板公司派员工吴伟验收合格,经结算总工程劳务款为54105元。好的板公司通知胡春瑞按上述的工程量价款到霞浦县地方税务局区缴纳税款,胡春瑞于2015年9月14日到地税部门办理了缴纳税款,并将完税凭证交付给好的板公司。好的板公司分别于2015年12月31日、2016年3月11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合计支付承揽报酬34000元,剩余20105元经胡春瑞多次催讨未付。好的板公司未作答辩。胡春瑞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福建工厂压帖车间地面维修施工合同》、验收单及好的板公司考勤表、税收完税证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一张,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承揽关系、胡春瑞已履行约定义务、好的板公司拖欠承揽报酬的事实。本院分析认证认为,好的板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质证,视为其对质证权利的放弃。《福建工厂压帖车间地面维修施工合同》由好的板公司与胡春瑞签订,约定了胡春瑞的工作内容、报酬以及其他权利义务,能够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承揽关系,验收单及好的板公司考勤表能够证明胡春瑞完成承揽工作并经好的板公司员工吴伟验收通过,税收完税证明能够证实胡春瑞已完成纳税义务,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能够证实好的板公司已支付的报酬数额。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通过上述质证、分析、认证,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15年3月2日,好的板公司与胡春瑞签定《福建工厂压帖车间地面维修施工合同》约定,好的板公司将其公司车间地面的切割、破除清理及重新浇捣混凝土工作以包工包��形式交由胡春瑞承揽,工作完成并经好的板公司验收后,好的板公司在收到胡春瑞提供发票后十五日内支付报酬。合同签订后,胡春瑞依约进行工作。2015年8月21日,好的板公司出具验收单,确认胡春瑞已完成工作,以及该工作总报酬为54105元。2015年9月14日,胡春瑞就该报酬数额向税收机关纳税3007.8元。好的板公司分别于2015年12月31日、2016年3月11日向胡春瑞支付报酬10000元、24000元,尚欠20105元。本院认为,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好的板公司拖欠报酬,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胡春瑞诉请好的板公司支付报酬20105元及自2016年3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好的板公司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福建好的板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胡春瑞支付报酬20105元,及自2016年3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3元,由福建好的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国星人民陪审员  陆松青人民陪审员  汤淑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魏艳雯附注:一、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本判决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