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21执恢6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竹篙支行与陈道培、巫巧、巫界俊、伍秀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竹篙支行,陈道培,巫巧,巫界俊,伍秀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1执恢6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竹篙支行,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竹篙镇下正街。负责人邱林金,行长。被执行人陈道培,男,198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金堂县。被执行人巫巧,女,198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金堂县。被执行人巫界俊,男,195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金堂县。被执行人伍秀莲,女,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金堂县。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竹篙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道培、巫巧、巫界俊、伍秀莲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1)川金堂民初字第208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道培、巫巧、巫界俊、伍秀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道培、巫巧、巫界俊、伍秀莲给付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竹篙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46元、执行费1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以(2017)川0121执恢6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陈道培、巫巧、巫界俊、伍秀莲的银行存款230000元,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道培、巫巧、巫界俊、伍秀莲的银行存款23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