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124执恢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湖南道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蒋某俊、周某胜、周某胜、唐某仁、吴某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4执恢15号申请执行人:湖南道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怀科。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某华。被执行人:蒋某俊,男。被执行人:周某胜,男。被执行人:周X胜,男。被执行人:唐某仁,男。被执行人:吴某志,男,1956年2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56********,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湖南省道县桥头乡狮子山村*组。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湖南道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蒋某俊、周某胜、周X胜、唐某仁、吴某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道县人民法院(2013)道法民初字第1493号民事判决一案,被执行人蒋某俊、周某胜、周X胜、唐某仁、吴某志于2017年8月24日按本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向本院履行了义务,该案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道县人民法院(2013)道法民初字第149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