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终5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军、陈韩英与南京房地产测绘事务所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军,陈韩英,南京房地产测绘事务所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59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军,男,196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南京市鼓楼区,现住南京市。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韩英,女,196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南京市鼓楼区,现住南京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房地产测绘事务所,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华侨路**号。法定代表人:张静,该事务所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昊,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泉,系房地产测绘所工作人员,女,汉族,1963年10月6日生,住南京市玄武区。上诉人李军、陈韩英与被上诉人南京房地产测绘事务所(以下简称房地产测绘所)物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6民初106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军、陈韩英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军、陈韩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军、陈韩英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李军、陈韩英负担。审判长 夏海南审判员 汪德全审判员 白文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