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5民初3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柏静丽与王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静丽,王占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5民初3016号原告:柏静丽,女,1990年2月4日生,汉族,住大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杰,河北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军,河北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占民,男,1962年9月7日生,汉族,住大名县。柏静丽与王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柏静丽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柏静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柏静丽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柏静丽负担。审判员 杨 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新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