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民终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四川威远至诚新材料有限公司、倪铁金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威远至诚新材料有限公司,倪铁金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民终6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威远至诚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威远县严陵镇外西街214号。法定代表人:李尚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荣,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倪铁金,男,汉族,1957年12月20日出生,四川省威远县人,住四川省威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绪林,四川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四川威远至诚新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倪铁金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17)川1024民初9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威远至诚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威远至诚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17)川1024民初983号民事裁定;二、准许上诉人四川威远至诚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四川威远至诚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璐审判员 夏 宇审判员 娄伟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严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