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执恢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森林与高洪亮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森林,高洪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恢38号申请执行人:王森林,男,1953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高洪亮,男,196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瓦房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现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王森林与被执行人高洪亮借贷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1994年7月12日作出(1994)瓦民初字第12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森林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高洪亮送达了执行通告书及限制消费令,并责令被执行人高洪亮报告财产。被执行人高洪亮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并拒绝报告财产。本院经网上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高洪亮名下有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森林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王森林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曲 成执行员 宫元达执行员 张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逄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