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1执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卢相甬、杨国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相甬,杨国伟,钱金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1执564号申请执行人:卢相甬,男,197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国伟,男,1978年9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钱金余,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卢相甬与杨国伟、钱金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钱金余名下所有的位于运河区浮阳大道西侧孔雀城5区3#楼1-302号房屋,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钱金余名下所有的位于运河区浮阳大道西侧孔雀城5区3#楼1-302号房屋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吕世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常殿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