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9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惠容与重庆泳泰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西南兵器工业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惠容,重庆天联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西南兵器工业公司,重庆泳泰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9416号原告:李惠容,女,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昌荣,重庆巴南区花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天联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79号典雅森林花园综合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907261714。法定代表人:周开荃,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勇,重庆红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素琴,重庆丰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南兵器工业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长江二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10490L。法定代表人:周开荃,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素琴,重庆丰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泳泰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海大道15号8幢9-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3315997590。法定代表人:刘顺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强,重庆泽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惠容与被告重庆天联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西南兵器工业公司、重庆泳泰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惠容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惠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惠容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曾文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