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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执1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蒋某离婚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1993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06执199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62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本市,户籍地本市。被执行人蒋某,女,1970年8月1日生,汉族,住本市,户籍地本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名下无其他房产、车辆、存款、证券、社保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外,申请人已于2015年获得法院救助款人民币960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琦审判员 桑 斐审判员 肖煜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章佳璟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汪琦审判员桑斐审判员肖煜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章佳璟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