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02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艾天真、桂志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天真,桂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02执189号申请执行人艾天真,男,198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溪市。委托代理人段街和,江西东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桂志华,男,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人,住月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艾天真与被执行人桂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6终3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桂志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桂志华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桂志华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桂志华及其妻杨彩虹(身份证号)名下的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227832.4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李丽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