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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8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某与霍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霍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8408号原告:杨某,女,汉族,1980年12月5日出生,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委托代理人:邓南,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尚晓芬,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霍某,男,汉族,1980年12月9日出生,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霍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7年8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2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郝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景涵打印:相丽华校对:李宏艳2017年月日送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