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02执恢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陶丽荣、黄成辉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丽荣,黄成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2执恢322号申请执行人陶丽荣,女,196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柘荣县。被执行人黄成辉,女,196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陶丽荣与被执行人黄成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过程中,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书,裁定撤销本案的执行依据,由本院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二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喜成审判员 黄振锋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