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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22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韩阿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阿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22执313号申请执行人韩阿某某,女,回族,农民。被执行人马某某,男,回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阿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与申请人离婚前后孩子马某一直由被执行人抚养,且马某生活状况良好,自己不愿意回来和申请人一起生活,考虑到孩子身心健康,本案不宜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李瑞华审 判 员  冯延芳代理审判员  马 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桂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