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2民初1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和庆诉被告罗淑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和庆,罗淑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2民初1162号原告张和庆,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住丹东市振兴区。被告罗淑艳,女,1957年10月20日出生,住丹东市元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和庆诉被告罗淑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和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宇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