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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02执21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海英、黄种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英,黄种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02执21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海英,女,198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黄种发,男,196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海英与被执行人黄种发民间借贷一案,申请执行的款项为借款9640元及利息、代垫案件受理费33.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查无房产、车辆、工商登记,查无银行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按报告财产令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到本院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当场支付申请执行人现金2000元,余款延期偿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清标代理审判员  姚建平代理审判员  张雨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施伟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