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执1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徐力与上海乐龙泵阀有限公司、上海裕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力,黄文豹,上海乐龙泵阀有限公司,上海裕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1829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06执1829号申请执行人徐力,男,198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黄文豹,男,195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上海乐龙泵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倪爱琴。被执行人上海裕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陈文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力与被执行人黄文豹、上海乐龙泵阀有限公司、上海裕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3日因申请人要求向松江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并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上海裕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光华路XXX号1幢、2幢、3幢、4幢、5幢、6幢、7幢房屋产权(松XXXXXXXXXX),期限至2020年8月6日;除此之外,三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房产、车辆、存款、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外,已将三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琦审判员 桑 斐审判员 肖煜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章佳璟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汪琦审判员桑斐审判员肖煜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章佳璟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