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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民辖终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石家庄盛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张俊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家庄盛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张俊朝,杨军,郑立克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民辖终2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盛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新乐市建新街。法定代表人:康素强,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俊朝,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军,男,198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海城市)4-7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立克,男,29岁,汉族,户籍地石家庄市裕华区。上诉人石家庄盛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俊朝、杨军、郑立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7)冀0502民初9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石家庄盛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石家庄新乐市人民法院管辖。事实与理由: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注册地在石家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本案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二款规定。其次,上诉人与原告张俊朝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与被告杨军或郑立克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故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提起诉讼应由在石家庄新乐市人民法院。被上诉人张俊朝、杨军、郑立克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在邢台市桥东区,故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易然审 判 员 武 洁审 判 员 陈勤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韩伟刚书 记 员 王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