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04民初22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2232号之一原告:邵某,女,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博山区。被告:张某,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博山区。原告邵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邵某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00,保全费5000.00元,均由原告邵某负担。审 判 员 冯志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 越书 记 员 马爱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