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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91民初3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江苏大通机电有限公司与新动力电机(荆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大通机电有限公司,新动力电机(荆州)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91民初3266号原告:江苏大通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通路1号。法定代表人:韩孝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彤,淮安市清江浦区清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雨,淮安市清江浦区清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新动力电机(荆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开发区深圳大道98号。法定代表人:陈志传,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江苏大通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动力电机(荆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江苏大通机电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大通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737元,减半收取计14424元,由原告江苏大通机电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邵爱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满冬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