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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6民初1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涉县明尘物资经贸有限公司、涉县开发区鑫源亨物资有限公司等与河北凯尔瑞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涉县明尘物资经贸有限公司,涉县开发区鑫源亨物资有限公司,河北凯尔瑞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崇利制钢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6民初1939号原告:涉县明尘物资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涉县索堡镇索堡村。法定代表人:段风亮,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涉县开发区鑫源亨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涉县偏店乡南寨村。法定代表人:段红霞,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河北凯尔瑞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涉且井店镇崇利制钢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法定代表人:王国强,该公司执行董事。第三人:崇利制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涉县井店镇。法定代表人:田士立,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涉县明尘物资经贸有限公司、涉县开发区鑫源亨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凯尔瑞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崇利制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涉县明尘物资经贸有限公司、涉县开发区鑫源亨物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涉县明尘物资经贸有限公司、涉县开发区鑫源亨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涉县明尘物资经贸有限公司、涉县开发区鑫源亨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建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