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民初4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盘水市红果亿方陶瓷经营部与华德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水市红果亿方陶瓷经营部,华德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22民初4109号原告:六盘水市红果亿方陶瓷经营部,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红果经济开发区江源路143号小商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3080656981。投资人:何婷婷,女,199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告:华德冲,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盘县。原告六盘水市红果亿方陶瓷经营部与被告华德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六盘水市红果亿方陶瓷经营部的投资人何婷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德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已审理终结。六盘水市红果亿方陶瓷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华德冲立即支付货款6560元。二、判令被告以6560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7月1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6%向原告支付逾期欠款利息。三、本案全部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华德冲立即支付货款5395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欠款利息809元。三、本案全部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装修房屋于2014年2月19日、2014年3月12日向原告购买瓷砖,购买瓷砖总货款为14530元,被告向原告缴纳了876元定金作为预付款,后双方口头协商余下的货款在2014年年底全部结清。之后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现下差货款5395元。被告华德冲未进行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华德冲分别于2014年2月19日、2014年3月12日在原告处购买瓷砖,经原被告结算之后,被告在原告提供的订货清单上签字予以确认,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款项,现被告尚未完全履行付款义务。另查明,中国人民银行于2014年11月22日公布的1年至2年期贷款基准年利率为6%。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交的订货清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六盘水市红果亿方陶瓷经营部与被告华德冲之间发生瓷砖交易,双方应按照交易习惯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2月19日、2014年3月12日在订货清单上签名予以确认发生交易的金额,在2014年2月19日的订单清单备注下差5000元,2014年3月12日的订单清单备注未付款7436元,注明2015年2月17日付款5000元,且并未约定付款期限,现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下欠款项,现原告起诉被告应尚欠原告瓷砖款5395元,未高于其提交的证据上的金额,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请求的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1日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809元的主张,由于被告于2014年3月12日在原告处购买瓷砖,其未完全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从2015年1月1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计算至2017年7月1日的理由,其主张金额未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华德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六盘水市红果亿方陶瓷经营部瓷砖款5395元,并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1日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80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华德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易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