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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刑更2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玉荣诈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玉荣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刑更2597号罪犯玉荣,女,1962年9月19日出生,蒙古族,出生地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女子监狱服刑。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6日作出(2012)阜县刑初字第2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玉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日作出(2013)阜刑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辽宁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玉荣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7年3月25日,罪犯玉荣获得记功奖励四次、表扬奖励一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玉荣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玉荣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自2012年4月12日起至2017年10月11日止。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洪成审判员  柳 震审判员  秦艳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娜 来源: